• 民法第五百七十九條規定註釋-行紀人之直接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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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79條規定: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行紀人雖係受委託人之委託、計算,與他方訂立之契約,然係以自己之名義行之,若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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