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七十五條規定註釋-隱名居間之不告知與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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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75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說明: 謹按本條規定,為前條之例外,當事人之一方,如指定居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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