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註釋-行紀人與相對人之權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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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78條規定: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為之交易,對於交易之相對人,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   說明: 謹按行紀人計算所為之交易,雖受委託人所委託,然對於交易之相對人,係以自己之名義為之,此與普通買受人與出賣人間之關係無異。故行紀人對於交易之相對人,應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所以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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