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七十四條規定註釋-居間人無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瀏覽次數:2082

     

    民法第574條規定: 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說明: 謹按居間人任務,僅以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其媒介為止。至於當事人間如因契約而有所給付,或有所受領時,均須由各當事人自己為之,居間人無為當事人代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