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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九十一條規定註釋-受寄人使用寄託物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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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91條規定: 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寄託因於寄託人之信任,而委託受寄人代為保管其物,受寄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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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91條規定: 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寄託因於寄託人之信任,而委託受寄人代為保管其物,受寄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