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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九十九條規定註釋-孳息一併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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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99條規定: 受寄人返還寄託物時,應將該物之孳息,一併返還。 說明: 謹按寄託物所產生之孳息,當然為寄託人應享之利益,故受寄人返還寄託物時,應將該物之孳息,一併返還寄託人。此本條所由設也。 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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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99條規定: 受寄人返還寄託物時,應將該物之孳息,一併返還。 說明: 謹按寄託物所產生之孳息,當然為寄託人應享之利益,故受寄人返還寄託物時,應將該物之孳息,一併返還寄託人。此本條所由設也。 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