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九十二條規定註釋-寄託之專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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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92條規定: 受寄人應自己保管寄託物。但經寄託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   說明: 謹按寄託基於信任,故受寄人對於寄託物,應自己妥為保管,不得將其物轉寄託於第三人,致違反寄託人信任之意思。但有時經寄託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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