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九十八條規定註釋-受寄人之返還寄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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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98條規定: 未定返還期限者,受寄人得隨時返還寄託物。 定有返還期限者,受寄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返還寄託物。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九十一條理由謂未定返還寄託物之期限者,受寄人無論何時,均得返還,此固當然之理。至定有返還期限者,除另訂有辦法外,不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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