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九十四條規定註釋-保管方法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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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94條規定: 寄託物保管之方法經約定者,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寄託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約定方法時,受寄人不得變更之。   說明: 謹按受寄人既係為寄託人之利益保管寄託物,則保管之方法,自應依寄託人之所約定者為主,除實有急迫之情事,並寄託人若知其有此情事亦必允許變更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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