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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二十條規定註釋-著作物之訂正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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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20條規定: 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著作。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出版人於重製新版前,應予著作人以訂正或修改著作之機會。 說明: 謹按欲謀出版物之發達,即不得不謀著作物之改進,故有時於不妨害出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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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20條規定: 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著作。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出版人於重製新版前,應予著作人以訂正或修改著作之機會。 說明: 謹按欲謀出版物之發達,即不得不謀著作物之改進,故有時於不妨害出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