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註釋-經理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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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57條規定: 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說明: 謹按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有就商號或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一切必要行為之權。若商號所有人,就經理人本來之權限,加以限制,亦不過為商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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