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規定註釋-經理人之定義及經理權之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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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53條規定: 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說明: 謹按本條為規定經理人之意義,特明定曰,稱經理人者,為有管理商號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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