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五十九條規定註釋-代辦商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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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59條規定: 代辦商,就其代辦之事務,應隨時報告其處所或區域之商業狀況於其商號,並應將其所為之交易,即時報告之。   說明: 謹按代辦商所代辦之商業事務,其利與害,均由商號直接承受,故商號對於代辦商代辦之事務,有隨時決定方針之必要。且代辦商與商號,既非同在一處,代辦商如不將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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