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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五十六條規定註釋-共同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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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56條規定: 商號得授權於數經理人。但經理人中有二人之簽名者,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說明: 謹按商號因事務繁雜,非一經理人所能辦理者,或商號所有人欲互相箝制,多設經理人者,亦可授權於數經理人,自不必限定一人為經理。惟商號所有人授權於數經理人時,祇須經理人中二人簽名,對於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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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56條規定: 商號得授權於數經理人。但經理人中有二人之簽名者,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說明: 謹按商號因事務繁雜,非一經理人所能辦理者,或商號所有人欲互相箝制,多設經理人者,亦可授權於數經理人,自不必限定一人為經理。惟商號所有人授權於數經理人時,祇須經理人中二人簽名,對於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