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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八十一條規定註釋-高價賣出或低價買入利益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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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81條規定: 行紀人以高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賣出,或以低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買入者,其利益均歸屬於委託人。 說明: 謹按依前條之規定,行紀人不依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而為買賣,其因此所生之不利益,應由行紀人擔任補償其差額,此指不利益而言之也。若行紀人以高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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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81條規定: 行紀人以高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賣出,或以低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買入者,其利益均歸屬於委託人。 說明: 謹按依前條之規定,行紀人不依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而為買賣,其因此所生之不利益,應由行紀人擔任補償其差額,此指不利益而言之也。若行紀人以高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