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八十九條規定註釋-寄託之定義及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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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89條規定: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說明: 謹按寄託之成立,必以法律規定明確,始能杜無益之爭論,而寄託應有報酬與否,自來學說聚訟,各國立法例亦不一致。本法則以無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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