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註釋-介入之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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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88條規定: 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如僅將訂立契約之情事通知委託人,而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者,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   說明: 謹按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即為受託買入或出賣貨幣、股票或其他市場定有市價之物各事項,是此時行紀人雖非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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