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註釋-委託物之拍賣提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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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86條規定: 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如委託人不於相當期間,取回或處分其物時,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說明: 謹按委託人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如不能賣出,或委託人在先委託出賣,而其後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此時委託人如不於相當期間內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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