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註釋-行紀人委託物處置義務

    瀏覽次數:452

     

    民法第584條規定: 委託出賣之物,於達到行紀人時有瑕疵,或依其物之性質易於敗壞者,行紀人為保護委託人之利益,應與保護自己之利益為同一之處置。   說明: 謹按委託人託賣之物,如有瑕疵,或依其物之性質有易於敗壞之虞者,行紀人於收到後,對於該物,應有相當之處置,即須為保護委託人之利益,應...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