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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八十條規定註釋-差額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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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80條規定: 行紀人以低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賣出,或以高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買入者,應補償其差額。 說明: 謹按行紀人既受他人委託為買賣,苟委託人預行指定一定價額以示限制者,行紀人自應依其所指定之價額以為買賣。故如行紀人以低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賣出,或以高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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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80條規定: 行紀人以低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賣出,或以高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買入者,應補償其差額。 說明: 謹按行紀人既受他人委託為買賣,苟委託人預行指定一定價額以示限制者,行紀人自應依其所指定之價額以為買賣。故如行紀人以低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賣出,或以高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