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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六十一條規定註釋-代辦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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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61條規定: 代辦權未定期限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個月前通知他方。 當事人之一方,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得不先期通知而終止之。 說明: 謹按代辦權定有存續期間者,自以契約屆滿而終止,此屬當然之理。若契約未訂定存續期間,依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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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61條規定: 代辦權未定期限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個月前通知他方。 當事人之一方,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得不先期通知而終止之。 說明: 謹按代辦權定有存續期間者,自以契約屆滿而終止,此屬當然之理。若契約未訂定存續期間,依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