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註釋-居間人據實報告及妥為媒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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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67條規定: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   說明: 謹按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之事項,負據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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