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註釋-違反競業禁止之效力(商號之介入權及其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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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63條規定: 經理人或代辦商,有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時,其商號得請求因其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商號知有違反行為時起,經過二個月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 謹按前條之規定,為經理人或代辦商所應遵守之義務,若經理人或代辦商違反前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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