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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六十九條規定註釋-費用償還請求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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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69條規定: 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 前項規定,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六十條理由謂居間人所支出之費用,不問其契約因居間人報告或媒介成立與否,但使訂有特約,委託人即應照約支給。蓋此項費用,通常皆包在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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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69條規定: 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 前項規定,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六十條理由謂居間人所支出之費用,不問其契約因居間人報告或媒介成立與否,但使訂有特約,委託人即應照約支給。蓋此項費用,通常皆包在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