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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註釋-競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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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62條規定: 經理人或代辦商,非得其商號之允許,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理之同類事業,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之股東。 說明: 謹按經理人與代辦商,均為商業上之輔助人,對於商號自有忠於其職責之義務,若未得商號之允許,一方為商號辦理營業事務,一方又為自己或第三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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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62條規定: 經理人或代辦商,非得其商號之允許,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理之同類事業,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之股東。 說明: 謹按經理人與代辦商,均為商業上之輔助人,對於商號自有忠於其職責之義務,若未得商號之允許,一方為商號辦理營業事務,一方又為自己或第三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