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註釋-報酬及報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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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66條規定: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說明: 謹按居間之報酬,依前條之規定,固以約定為原則,然有時雖未約定,而依其情形,有非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應視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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