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十一條規定註釋-定作人之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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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11條規定: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說明: 謹按承攬人未完成工作以前,定作人無論何時,得聲明解除契約,以保護定作人之利益,然不能因此不顧及承攬人之利益。故本條使定作人於不害承攬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解約之權,即就承攬人因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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