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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十七條規定註釋-出版權授與人為不利於出版人處分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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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17條規定: 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出版權授與人,如於出版人得印行出版物未賣完之時,遽就其著作物之全部或一部交付第三人出版,或為其他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實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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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17條規定: 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出版權授與人,如於出版人得印行出版物未賣完之時,遽就其著作物之全部或一部交付第三人出版,或為其他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實足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