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法第五百十二條規定註釋-承攬契約之當然終止
瀏覽次數:1080
民法第512條規定: 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 說明: 謹按承攬之工作,係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
瀏覽次數:1080
民法第512條規定: 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 說明: 謹按承攬之工作,係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