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十二條規定註釋-承攬契約之當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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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12條規定: 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   說明: 謹按承攬之工作,係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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