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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一規定註釋-旅遊營業人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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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14-1條規定: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說明: 旅遊營業人所提供之旅遊服務至少應包括二個以上同等重要之給付,其中安排旅程為必要之服務,另外尚須具備提供交通、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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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14-1條規定: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說明: 旅遊營業人所提供之旅遊服務至少應包括二個以上同等重要之給付,其中安排旅程為必要之服務,另外尚須具備提供交通、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