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十四條規定註釋-權利行使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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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14條規定: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 謹按本條為特別消滅時效之規定,於定作人之瑕疵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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