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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十條規定註釋-視為受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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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10條規定: 前二條所定之受領,如依工作之性質,無須交付者,以工作完成時視為受領。 說明: 謹按依工作之性質,有無須交付者,應以工作完成時視為受領,蓋如何始可稱為受領,亦不可不有明文規定,以免爭議。此本條所由設也。 按,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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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10條規定: 前二條所定之受領,如依工作之性質,無須交付者,以工作完成時視為受領。 說明: 謹按依工作之性質,有無須交付者,應以工作完成時視為受領,蓋如何始可稱為受領,亦不可不有明文規定,以免爭議。此本條所由設也。 按,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