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條規定註釋-瑕疵發見期間之延長

    瀏覽次數:812

     

    民法第500條規定: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延為十年。   說明: 謹按本條所謂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物之瑕疵者,即指承攬人明知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其指示不適當,足以發生瑕疵,而故意不告知定作人而言。關於此種...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