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零一條之一規定註釋-特約免除承攬人瑕疵擔保義務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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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01-1條規定: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於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說明: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縱當事人間有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之特約,仍不許免其擔保責任。日本民法第六百四十條、德國民法第六百三十七條均有明文規定。我國民法債編承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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