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零一條規定註釋-瑕疵發見期間之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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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01條規定: 第四百九十八條及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得以契約加長。但不得減短。   說明: 謹按第四百九十八條及第四百九十九條所規定,一為通常工作物,一為建築物及土地上工作物,其所定主張權利之期限,一為一年,一為五年,此種期限,僅許當事人以契約延長,而不許以契約縮短,蓋為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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