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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零七條規定註釋-定作人之協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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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07條規定: 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說明: 謹按工作須定作人之行為,如須由定作人供給材料,或由定作人指示,或須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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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07條規定: 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說明: 謹按工作須定作人之行為,如須由定作人供給材料,或由定作人指示,或須定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