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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註釋-期前遲延之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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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03條規定: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說明: 謹按本條立法旨趣與前條相同,在工作進行中,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遲致工作,且可以預見其不能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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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03條規定: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說明: 謹按本條立法旨趣與前條相同,在工作進行中,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遲致工作,且可以預見其不能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