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零九條規定註釋-可歸責於定作人之履行不能

    瀏覽次數:1177

     

    民法第509條規定: 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說明: 謹按定作人受領工作以前,其工作有滅失、...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