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註釋-危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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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08條規定: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說明: 謹按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應歸承攬人負擔,抑應歸定作人負擔,自古學說聚訟。本法折衷定制,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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