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零四條規定註釋-遲延責任之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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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04條規定: 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   說明: 謹按依本法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三條之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定作人得於期前解約,亦得因逾期完成而請求減少報酬,其以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並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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