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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二規定註釋-公共建設之地上權存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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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33-2條規定: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說明: 民法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二規定:「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此條文主要針對未定存續期限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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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33-2條規定: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說明: 民法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二規定:「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此條文主要針對未定存續期限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