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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註釋-普通地上權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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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32條規定: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說明: 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此條文主要定義了普通地上權的核心內涵,即地上權為一種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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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32條規定: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說明: 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此條文主要定義了普通地上權的核心內涵,即地上權為一種用益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