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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三十八條規定註釋-地上權之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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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38條規定: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說明: 民法第八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充分考量地上權的物權特性、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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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38條規定: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說明: 民法第八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充分考量地上權的物權特性、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