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註釋-土地所有權之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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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836-1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說明: 民法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此條文主要針對地上權設定後,地租的預付與登記問題,旨在解決土地所有權變動時,預付地租是否能對抗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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