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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三十四條規定註釋-地上權之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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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34條規定: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理由謂未定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應使權利人得隨時拋棄之。所謂拋棄,應向土地所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然若另有習慣者,則仍應從其習慣,庶不戾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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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34條規定: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理由謂未定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應使權利人得隨時拋棄之。所謂拋棄,應向土地所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然若另有習慣者,則仍應從其習慣,庶不戾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