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百九十五條規定註釋-拍賣以外質權實行方法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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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895條規定:   第八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於動產質權準用之。   說明:   謹按質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動產質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質物,此與抵押權人之與抵押物情形相同。故準用第八百七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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