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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九十八條規定註釋-質權之消滅(喪失質物之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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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98條規定: 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理由謂動產質權人喪失質物之占有,不得向第三占有人請求回復時,其質權存續之要素既已久缺,若不使其質權消滅,質權人可將動產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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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98條規定: 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理由謂動產質權人喪失質物之占有,不得向第三占有人請求回復時,其質權存續之要素既已久缺,若不使其質權消滅,質權人可將動產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