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百九十四條規定註釋-拍賣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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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894條規定:   前二條情形質權人應於拍賣前,通知出質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依前二條之情形,質權人主張拍賣質物時,應先期通知出質人,使出質人不願拍賣其質物,得設法清償其債務,俾有迴旋之餘地。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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