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百九十條規定註釋-質權人收取孳息之注意義務及其抵充

    瀏覽次數:686

     

    民法第890條規定:   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自己財產同一之注意收取孳息,並為計算。 前項孳息,先抵充費用,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 孳息如須變價始得抵充者,其變價方法準用實行質權之規定。      說明: &...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