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規定註釋-所得物與共有物證書之保存

    瀏覽次數:427

     

    民法第826條規定:   共有物分割後,各分割人應保存其所得物之證書。 共有物分割後,關於共有物之證書,歸取得最大部分之人保存之。無取得最大部分者,由分割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決定者,得聲請法院指定之。 各分割人,得請求使用他分割人所保存之證書。   說明: ...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